恋爱期间转账,能否要回

2023-11-28 0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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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丁某与李某于2012年相识,2016年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丁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李某转账40余次,每次转账金额200元至10000元不等,共计17万余元。2021年,丁某与李某终止恋爱关系,并要求李某返还上述款项。李某偿还部分款项后,拒绝继续返还。丁某遂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李某辩称,上述款项属于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用于共同消费,并非借款。

  裁判要点

  关于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本案中,丁某依据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李某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款项性质为赠,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从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及录音、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李某提过向原告丁某还钱事宜。因此,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关于借款金额的确认。虽然原告丁某的转款均有凭证,但要结合原告的转款事实,双方的感情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来综合认定借款金额。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转账记录,法院对于丁某向李某5000元以上的转账认定为借款,5000元以下的转账视为恋人之间的相互赠与。结合丁某自认赠与被告李某3万余元,同时自认李某已向其偿还4万元。因此,法院最终综合认定李某应偿还借款金额为10万元。

  因双方相识多年,且都有调解的意愿,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法官说法

  恋爱的情侣关系亲密,金钱往来比较频繁,分手后又因为金钱对簿公堂的案例并不少见。处理此类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在认定法律关系时,需要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探寻双方之间有无建立民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资金交付的合理性。一般而言,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如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例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或者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或者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应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已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对于男女双方的贵重物品,例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法官提醒

  恋爱可甜蜜,转账需谨慎。情侣间金钱往来应做到“五要”“五不要”。

  “五要”:借款要留存书面凭证;款项支付要采取转账方式;赠与或大额共同开支,要注意留存证据;纠纷产生后要积极妥善处理,保护好双方隐私;恋爱期间经济要独立。

  “五不要”:不要财务混同;不要随意出借信用卡供对方使用;不要以自己的名义帮对方借款;不要支付包养费、青春补偿费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款项;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诚、爱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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