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

2026-08-05 13:36:25

820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两行为人的有罪供述前后之间、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也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且侦查机关获取有罪供述的程序有瑕疵。

  案例索引(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9号

  基本案情

  一审认定事实:2002年7月14日晚,被告人余某某因怀疑被害人王金伟偷他的手机,而与之发生争执,建帝公司值班的保安人员和余某某看守着王金伟。期间,王金伟两次逃走,被保安人员和被告人余某某、余某2发现并带回看管。7月15日凌晨5时许,王金伟趁洗澡之机再次逃脱。当日6时许,余某某、余某2在公司锅炉房内找到王金伟,合力将他按倒在地,用手捂嘴,用铁丝勒颈,致王金伟死亡。之后,两人将王金伟的尸体抬到附近配电房侧的小巷内,由余某某伪造了跳墙摔死的假象。

  法院认为

  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某、余某2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上诉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两上诉人的有罪供述前后之间、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也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且侦查机关获取有罪供述的程序有瑕疵。公诉机关提供的诸多证人证言证实了事件大致发生、发展的过程,也能反映出两上诉人有作案的动机和重大嫌疑,但无法确证他们实施杀人行为。尤其从被害人的表妹任小丽、表姨苏光荣证言反映出来的情况看,余某某没有作案时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不能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有罪,应予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某、余某2及其辩护人关于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某、余某2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刑重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上诉人余某某、余某2无罪。

  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光秀要求上诉人余某某、余某2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