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无罪案例

2026-07-28 11: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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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仅有同案罪犯的供述直接证实,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马某某自归案后一直未承认其组织员工实施犯罪。

  案例索引(2006)深宝法刑初字第1155号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6日下午,谢真文、冯毛毛等五名广西籍男子到被告人马某某经营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综合市场溜冰场,向马提出收取保护费,后因马报案而未能得逞。当天晚上,谢真文、冯毛毛等十几人又到马某某经营的溜冰场玩(未买门票)。马某某的朋友关金榜(在逃)便认为这些人是过来闹事的,遂找来多名河南籍男子(均在逃)以及溜冰场员工马晴(在逃)、黄志明等人,由关金榜率众人持水管、砍刀等工具对谢真文等十余人进行殴打。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将有作案嫌疑的黄志明、黄强抓获归案。经调查后,公安机关认为溜冰场老板马某某有幕后指使他人实施伤害犯罪的嫌疑,遂将其抓获。其余嫌疑人则逃脱。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真文、黄家旺受重伤,被害人冯毛毛、柯平意、李少帆、李少怀受轻伤,被害人叶伟勇、冯家辉、郑海勇等人受轻微伤。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组织、指使关金榜、黄志明等人打架,是整个故意伤害犯罪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其主要依据是同案罪犯黄志明的供述及证人马柏荧的证言。马柏荧的证言称案发当晚其父马某某叫他和他弟弟回房间不要出来。马柏荧回到房间后,就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响。公诉机关认为这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前就已经知道会发生打架事件,据此推断本案中的故意伤害是有预谋、有策划的,而被告人马某某就是其中的指使人。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则称当时他看到溜冰场里来了很多人,而且没有买票,其中有几个就是案发当日下午来收取保护费未能得逞的人。联系到当日下午发生的事情,马某某感觉到这些人有可能是来报复或闹事的,便叫人把他的儿子带到房间里,自己则躲到办公室里打电话报警。对此本院认为,在案发当时的情形之下,被告人马某某的反应是合乎情理的。马柏荧的证言不能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组织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某的指控,仅有同案罪犯黄志明的供述直接证实,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马某某自归案后一直未承认其组织员工实施犯罪。据此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控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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