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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满原则上应当返岗,但是否“必须上班”分三种情形处理,不能一刀切。
1.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经市级劳鉴委确认可延至24个月),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期满即停发停工留薪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期满伤情稳定、存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做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工伤被确认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单位不得按无过失辞退、裁员解除(但严重违纪除外)。
2.三种情形怎么处理
能上班:单位书面通知返岗,应回岗;单位可安排适当工作,不回岗且无请假按旷工,屡教不改可依规解除。
不能上班但需继续治疗:拿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休假/诊断证明,向单位请病假或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需市级劳鉴委确认),此期间不发原工资,改发病假工资或地方规定的生活津贴(不低于病假工资标准)。
该做鉴定却拖着不做:单位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鉴,停发工伤待遇,可按旷工处理。
3.工资切换节点
停工留薪期满次月起:回岗发在岗工资;病假发假工资/生活津贴;做鉴定等待期部分省份照发原待遇、部分发津贴(看属地规定)。
4.实务建议
期满前让单位出书面《返岗或鉴定通知》;真不能上班,5个工作日内交医院证明+书面病假申请;存在残疾影响的,主动申请劳鉴,别等单位催。单位若直接按旷工开除,需看其有无书面催告、有无拒收病假证明,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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