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交通事故诱发、加重原有旧伤、基础病,能不能赔核心看因果关系;自身有基础病不等于伤者过错,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拿“损伤参与度”打折理赔。
分三种实务情形:
1、完全没有因果关系:只是时间凑巧,车祸并未诱发旧病发作,比如住院同时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原本常规用药。该部分治疗费不予赔付。
2、车祸属于诱发/加重因素:撞击、惊吓、应激,让原本稳定的旧伤、基础病急性发作、病情加重(脑血栓、腰椎旧病、旧韧带损伤等)。经过因果鉴定确认存在因果,那么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相关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重点法律规则:伤者自带基础疾病、体质偏弱,不属于《民法典》意义的“过错”。即便鉴定报告写明“损伤参与度”,只要受害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本身没有过错,法院一般不支持保险公司按照参与度比例扣减赔偿(蛋壳脑袋规则、最高法24号指导案例)。举例:伤者无责,就算旧病参与度50%,肇事方保险依然全额赔付,不能只赔一半。
3、伤者人为扩大病情:外伤治疗结束后,伤者不听医嘱,自行停药、剧烈活动,人为造成旧病恶化。这一部分扩大出来的费用,由伤者自行承担。
实务维权要点:协商理赔阶段,保险公司常会拿损伤参与度压价、要求赔偿打折,不要轻易签字。协商不成诉讼时,可以申请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确认交通事故是否属于诱发因素、原因力大小。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司法实践一般也不适用损伤参与度扣减。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自身旧疾≠过错)
3.《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实务提示:时间先后不等于法律因果,没有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非常容易拒赔基础病相关治疗费。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