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梳理:发展循环经济一般规定

2026-08-13 11: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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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百五十三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九百五十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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