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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次数
绝大多数简单案子:只开1次庭。
法律没有硬性规定最多开几次,开庭次数由仲裁员根据案情自主决定。
一、只开一次庭
事实清楚、证据齐全,劳动关系、工资、赔偿争议不大。
一次开庭完成:宣读申请、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开完庭之后仲裁员直接出裁决书,不再二次开庭。
二、会开第2次(少数情况)
1.开庭后冒出新关键证据,需要再次质证;
2.事实没有查清,需要传唤证人出庭;
3.需要做司法鉴定(工伤、工资审计等),等鉴定报告出来再开庭质证;
4.当庭追加被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对方需要答辩期,择期再开庭;
5.一方有正当理由(生病等)申请延期,仲裁委准许延期开庭。
实务中三次及以上开庭非常少见。
三、重要实务提示
1.尽量在第一次开庭前把全部证据交完。开完庭之后再提交证据,仲裁庭有可能不再接收、不再组织二次开庭质证,这份证据就无法被采纳。
2.审限:受理起45日审结;复杂案件可延期15日,总共最多60日(含多次开庭时间)。
3.开完庭≠马上出结果,很多案件开完庭1‑4周才下裁决,没通知二次开庭,就耐心等裁决即可,不用反复去催开庭。
法条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38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43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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