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下班不小心掉沟里,算工伤吗?

2026-08-14 11: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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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30日18时30分许,崔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因操作不当摔入道路北侧沟内。2017年11月12日,交警大队出具证明,证明崔某因操作不当驾驶二轮电动车摔入道路北侧沟内受伤。2018年6月1日,家属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7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崔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家属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在无法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本案中,崔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事故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因此,崔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撤销一审判决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家属上诉称,崔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人社局不能证明其承担主要责任,原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家属显然错误。交警部门出具证明不能证实崔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不属于工伤定性错误。人社局答辩称,该事故属于单方事故,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法律裁判文书对事故责任划分认定,主次责任无法划分,不能认定工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其提交证据来看,不能证明事故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家属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在人社局和用人单位家属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在人社局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崔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高院裁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事故系非崔某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第二款规定,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本案中,虽然崔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该事故系单方事故。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证实崔某因操作不当驾车摔入路边沟内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且家属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该事故系非崔某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人社局认定崔某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据此作出本案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家属所称原审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及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综上,裁定如下:驳回家属的再审申请

  高院案号:(2019)冀行申764号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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