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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上班,不小心受了伤,能不能算工伤、怎么认定、找谁办,很多人一头雾水。这篇文章把天津工伤认定的流程拆开讲清楚,从申请到拿结论,一步都不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简单说,核心就三点: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三个要素凑齐,基本跑不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也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不申请,职工本人、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己申请。注意这个一年是除斥期间,过期不申请,基本就丧失了认定机会,所以别拖。
在天津,申请人是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话,可以自行向单位所在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
整个流程大致分五步: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天津这边一般还要带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工资流水等劳动关系证明、医院初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事故经过说明。材料不齐的,人社部门会一次性告知你补正。
材料备齐后,到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的区人社局窗口提交,也可以在天津人力社保线上渠道申报。材料齐全、属于受理范围的,人社部门会依法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条规定,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对职工很有利。
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情稳定后,如果需要评定伤残等级,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的标准。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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