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梳理:清洁生产一般规定(四)

2026-08-15 10:39:08

910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第九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弃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国家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用,将其作为用水定额等差异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百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国家规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情形。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生态环境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