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无罪案例

2026-08-17 14: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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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认定留置嫌疑人后,由谁看管的事实供、证不一致,事实不清。

  案例索引(2004)哈刑终字第301号

  基本案情

  原审判决认定,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镇居民徐某某于2001年8月3日9时许,到呼兰区公安局新华派出所向民警李某某举报称:黑龙江省火电三公司工人王某2盗窃单位电脑。民警李某某与赵某某取完材料后,由李某某向所长王某某汇报,经所长同意并于当日下午由赵某某、李某某等四名民警前去腰卜松花江边同杰缘渔村传唤王某2,没传到。徐某某又于8月19日11时许,到派出所找李某某反映王某2现正在江边渔村,李某某与赵某某取完笔录后,因所长王某某休假外出,李某某经请示教导员杜智同意后,赵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四人到江边渔村将王某2传唤到派出所。在讯问王某2有关电脑问题时,王某2称家里的电脑是在南岗区海燕联想代理中心买的,并有买电脑的收据,赵某某、李某某将案情向杜智汇报后决定由赵某某、李某某、李某2、高某带王某2去哈尔滨市河松小区家里去查电脑发票,没查到,将其家中电脑的型号、机号抄回,将王某2留在派出所。赵某某、李某某又去火电三公司核对丢失电脑的型号、机号,因总工程师不在,未能核对,当晚21时许回到派出所,因当时不能确定电脑是否是三公司丢失的,赵某某给杜智打电话,汇报案情并请示是否对王某2留置,杜智同意对王某2留置。赵某某让李某某把当晚值班民警陈勇男找到赵的办公室,对陈说:“杜教同意王某2留置了,让把人交给你们班看好。”赵某某与李某某离所吃饭后回家,杜智则称将看管任务交给赵某某与李某某。次日早7时,值班人员发现王某2死在留置室内,经司法医学鉴定:王某2系生前自缢死亡。

  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与民警李某某在办理王某2涉嫌盗窃案件过程中,经该派出所杜智教导员的允许,将王某2留置在派出所留置室和王某2于当晚自缢死亡于派出所留置室的事实清楚。但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经教导员杜智同意,将嫌疑人王某2留置在派出所留置室后,由谁看管王某2的事实供、证不一致,故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一、撤销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04)呼刑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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