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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拒不恢复原状,出租人自行恢复原状后请求其赔偿相关费用及房屋空置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房屋空置损失的数额,可结合恢复原状所需的合理期间、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出租人对新承租人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等因素综合认定。
2.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地址作为自己的经营场所标注到网络地图上,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拒不协助删除相关标注,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出租人起诉请求其协助删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责任承担,以及删除网络地图标注信息的后合同义务。
【基本案情】
银某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南通分公司)系银某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的分支机构。2016年4月,周某琴与银某南通分公司签订办公室租赁合同,约定:周某琴将所有的相邻两套商住性房屋出租给该分公司,承租方可根据需要,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无需征得出租方同意,但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出租方应退还承租方两套房屋押金16129元。
银某南通分公司承租案涉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敲除隔断墙等装修改造,并在百度地图、高德地图、腾讯地图中将案涉房屋地址作为公司住所地进行公开标注,至本案诉讼时仍未变更。租赁合同到期后,银某南通分公司表示不再续租,周某琴遂将案涉房屋出租给其他公司。周某琴多次要求银某南通分公司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但银某南通分公司置之不理,周某琴遂自行委托装饰公司恢复原状,工程总价为37350元。由于案涉房屋恢复原状导致周某琴逾期向新承租人交房,周某琴向新承租人扣减了相应数额的房租。此外,因银某南通分公司未对网络地图标注信息予以变更或删除,影响了周某琴的生活及其对案涉房屋的使用。周某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银某南通分公司、银某公司造成周某琴经济损失共计71232.45元,扣除押金后应赔偿周某琴55103.45元;2.银某南通分公司、银某公司立即变更或删除百度、高德、腾讯网络地图对案涉房屋地址的标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苏0602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
一、银某南通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周某琴36221元〔恢复原状费用37350元+房屋空置损失15000元-周某琴尚未向银某南通分公司退还的租房押金12169元〕;
二、银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中银某南通分公司以其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银某南通分公司、银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删除百度、高德、腾讯网络地图上的相关标注;
四、驳回周某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银某南通分公司、银某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中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8)苏06民终46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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