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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国务院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重点行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国务院生态环境、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本法所称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是指单位生产或者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
本法所称碳足迹,是指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清除量的总和。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强制减排责任。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开展温室气体统计核算,编制温室气体年度排放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后,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条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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