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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收集证据。录音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已被核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交通警察应当核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对在现场发现的交通肇事嫌疑人进出示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嫌疑人的档案经过档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因此交警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当事人的车辆。属于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地址是二条规定。交通部门享有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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