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一定会采纳“三期”鉴定意见吗

2023-12-05 09: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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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三期”是指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等“三期”。大多数情况下,“三期”无须进行司法鉴定,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的一贯做法以及“三期”问题的专业性,在确定具体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时,受害人还是会对“三期”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以便在计算三期费用时有明确的依据。法院一般也会对鉴定机构确定的“三期”期限予以采信。

  但是,在“三期”鉴定意见明显缺乏合理性,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等情况下,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或者不完全予以采信。

  此外,申请三期鉴定并不一定总是对受害人有利。鉴定机构确定的三期时间很有可能会少于伤者实际恢复的时间,导致其获得的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比应得的赔偿费用低。

  一般来说,伤情越重,恢复时间越长的伤者,进行三期鉴定,往往会出现上述不利情形。故是否选择进行三期鉴定,不仅要考虑计算三期赔偿费用的便利性,更重要的是必须立足于三期鉴定对伤者是否有利,是否能够为伤者争取更多的经济赔偿。

  看一个案例: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日为2017年4月1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的相关赔偿费用应当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在不考虑责任承担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院认定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认定如下:

  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007.5元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被告确认,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0354元。原告没有提供护工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实际费用支出,但出院记录记载住院期间陪护1人,按照同行业即居民服务业2016年的标准计算44天,本院支持护理费7698.41元(62987元/年÷360天/年×44天)。

  关于原告主张90天的误工费10537元。因原告住院44天,医嘱全休63天,原告主张的90天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支持误工费6150.29元[(3474.43元/月-1624元/月+133元/月)×3个月+200元/月]。

  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000元。原告虽然没有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票据,但原告受伤出行不便,住院治疗以及后期复查治疗确需产生交通费用,本院酌定交通费1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1500元。虽然医嘱没有加强营养的要求,但考虑到原告因交通事故关节受损、多处软组织挫伤,且鉴定意见也有营养期的建议,故本院酌定营养费5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后期治疗费和鉴定费。因为鉴定意见给出的误工日和护理日本身就有明确依据可以确定,实无鉴定必要;给出的后期治疗费为500-3000元,虽然金额不多,但相差幅度很大,也无法明确,故该两项费用,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待损失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并未构成伤残等级、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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