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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以在没有决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利润。对于什么是“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在(2020)闽民申775号案件中,法院明确为:变相分配、转移公司利润、恶意不分配利润的情形。
在(2019)桂民申5953号案件中,法院作出了更加具体的界定:包括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车辆、房产等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分配利润;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等行为。
在(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案件中,公司没有经营活动,存在巨额利润,而大股东在没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转移公司利润,法院认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案中法院同时明确,股东利润分配的救济权利,无需以采取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置程序。
在(2021)湘民终945号案件中,公司对股东存在巨额应收款,法院也认定该股东转移公司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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