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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共存老字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权利边界划分
【裁判要旨】
在涉老字号案件的审理中,既要给予老字号企业充分的法律保护,又要尊重 其历史传承与时代背景,平衡其中的利益关系。本案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确认 了原、被告与南翔老字号的渊源关系,并合理划界“南翔”共存老字号的经营领 域,使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恪守各自权利边界,保障了老字号的传承发展。本案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人民网、东方网均作出报道。本案文书入选“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基本案情】
同治十年(1871年),南翔镇“日华轩”店主黄明贤始创“南翔馒头”。光绪二 十六年(1900年),“日华轩”学徒吴翔昇至城隍庙开设“长兴楼”。后该店更名为 “南翔馒头店”。建国后,南翔馒头店经改制更名为原告某金饰品公司公司。南 翔馒头店作为其内部单位继续经营,并于1994年注册第772405号“南翔”商标, 核定于第43类餐馆,于2006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于2009年变更注册人名 义至原告某金饰品公司公司。原告某馒头店公司系原告某金饰品公司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2019年,原告某金饰品公司公司将第772405号“南翔”等商标授权给
原告某馒头店公司使用。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于1986年在第38类小笼包等商品上注册第260205号“南翔”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8月19日。后上海 佳味速冻食品厂作为上海“94专项”项目成立并受让第260205号“南翔”商标,先 后注册第640055号、第808760号、第1023475号“南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 第30类汤圆、小笼包等。二十世纪,佳味速冻食品厂注销,上述商标均变更注册 人名义为被告某食品公司。2019年,被告上海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上 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南翔”商品商标。被告向某经营的被告上海市 浦东新区北蔡镇某小笼店系加盟店铺之一。两原告发现,两被告自2019年开始 开展餐饮加盟业务,将“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用于店招、装潢、海报、餐具等上。 原告认为,该行为侵害其“南翔”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响 的服务名称。被告在招商加盟宣传中使用“始创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等字 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故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某食品公司、某餐饮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 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与南翔馒头的发源者日华 轩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双方均从事南翔小笼包的制作,对“南翔”品牌的商誉均 作出贡献,并均获得“中华老字号”的荣誉。上述被诉行为不足以达到引人误解 的程度,不宜认定为虚假宣传。但被诉标识使用于店铺的店招、店内装潢、小票、 海报、餐具上以及餐饮服务特许加盟,已超出该类别商标用于指示其商品来源的 必要范围,逾越了商品商标的权利边界,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权的侵害。因已认 定被诉标识的使用侵害了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两原告再行主张保护其有 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停 止商标侵权行为,被告某食品公司、某餐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余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该案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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