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损害,旅行社是否担责?

2023-12-11 17: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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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观点: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案例:(2017)京0101民初9410号

 

    原告在自由活动期间,过马路时遭遇车祸,后原告在当地医院进行救治,期间医疗费由被告负担,回国后,原告继续进行治理,自行支付了医疗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合同义务导致原告遭受损伤。

 

    原告王棠琪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误工费14303.45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4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9316元,伤残赔偿金11455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4350元,翻译费400元;

    2、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团费5000元。

 

    法院认为:

    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系于自由活动期间遭受损伤以及被告对其损伤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根据已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原告确为在事发当晚与其丈夫沈旭自行外出,并在外出途中过马路时发生车祸。合同约定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交通安全规则是其应当具备的常识,并非必须借助于旅游经营者的专业经验才能预见、预防的危险,其穿越马路时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事前警示说明义务及事后的必要救助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翻译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退还旅游团费,原告在旅行中遭遇损伤,影响了其行程,导致原、被告的合同未能全部履行,原告丈夫沈旭因陪护原告亦未继续剩余的行程,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被告应当退还原告。

 

    判决:

    一、被告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王棠琪旅游团费4971元;

    二、驳回原告王棠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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