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旅游者发生人生损害,景区是否担责?

2023-12-12 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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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观点:景区与无旅游经营资格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2014)庆民一民终字第335号

  原告在寿山景区管理公司管理的景区内,向寿山度假村购买旅游套票进入寿山景区游玩,在骑马时,因马匹受惊而摔下马受伤。事故发生后,经鉴定原告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是在接受被告提供的骑马服务中受伤,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马匹受惊将原告摔下马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被告明知第三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而未对其所经营的旅游项目进行制止,视为被告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的默许,对该起损害的造成有直接责任。第三人寿山度假村在没有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卖给原告旅游套票,其行为时违法经营,第三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故被告和第三人的违约责任不能减免。因第三人寿山度假村是在被告管理的景区中经营,且为原告提供旅游服务,故在该起赔偿中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

  一、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寿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朱爱玲各项损失共计182777.58元(含医药费30417.58元,残疾赔偿金10656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误工费17760元护理费11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鉴定费9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给付;

  二、第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寿山(花卉)度假村对上诉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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