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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观点:景区与无旅游经营资格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2014)庆民一民终字第335号
原告在寿山景区管理公司管理的景区内,向寿山度假村购买旅游套票进入寿山景区游玩,在骑马时,因马匹受惊而摔下马受伤。事故发生后,经鉴定原告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是在接受被告提供的骑马服务中受伤,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马匹受惊将原告摔下马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被告明知第三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而未对其所经营的旅游项目进行制止,视为被告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的默许,对该起损害的造成有直接责任。第三人寿山度假村在没有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卖给原告旅游套票,其行为时违法经营,第三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故被告和第三人的违约责任不能减免。因第三人寿山度假村是在被告管理的景区中经营,且为原告提供旅游服务,故在该起赔偿中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
一、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寿山旅游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朱爱玲各项损失共计182777.58元(含医药费30417.58元,残疾赔偿金10656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误工费17760元护理费11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鉴定费9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给付;
二、第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寿山(花卉)度假村对上诉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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