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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除非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一般不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故法律未禁止股东从事同类业务。
公司为其股东设定竞业禁止义务,实际上等同于限制并损害了股东投资同类业务的财产权、经营投资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章程为股东设定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为约定义务,是对股东个人权利的限制,应当取得股东本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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