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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购买了某小区一套房屋。2019年3月13日,张某和山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和《业主临时公约》,后张某私自对房屋北侧阳台进行外接并封闭,又在房顶上加盖砖混结构房屋。物业公司经多次沟通无效后,两次向张某下发了《房屋装修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但张某不配合拆除。
经多次劝告后张某仍拒不拆除违建,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及结果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业主、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张某主动履行调解协议,自愿拆除屋顶上私自搭建的房屋,及房屋北侧阳台上私自外接及封闭部分,并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小区里私占公共用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践中,擅自顶层加盖、一层外扩下挖、扩建花园、露台私搭乱建等现象也较为常见。
业主私搭乱建,不但侵蚀公共资源,影响城市、小区整体形象,往往也会侵犯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损害邻里关系。且私搭乱建往往存在阻碍消防通道、危害公共安全等潜在危险,严重者极有可能威胁邻里居民和违建家庭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保障公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严禁私搭乱建,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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