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张某某等与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3-12-20 14: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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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黄某某在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驾乘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内容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非车保险保险单》特别约定保险责任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出险后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

  《XX产险驾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主要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或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在行使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黄某某驾驶一挂车到木料加工厂内给刘某某运输木料,黄某某在木料加工厂内给车上的木料盖油布时,不慎从车上摔倒在地面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案涉事故非保险单约定的保障范围,并做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后黄某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起诉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要求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1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二审准许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二审撤诉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观点

  如果保险单特别约定的内容超出保险条款约定,或者保险单特别约定条款严格于保险条款内容,排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该特别约定实际系格式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本案中,《某产险驾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或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在行使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但保险单则载明保险责任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明确限缩了赔偿范围,扩大了免责范围,保险人对此应当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黄某某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对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关约定无效,其应当支付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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