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行政许可的合法性问题

2024-01-01 16: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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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规定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签订的协议只是为了骗取行政许可,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或协议本身非双方合意等情况,这种欺骗和虚假具有彻底性,通过此手段获取的许可,在撤销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属于当然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如果协议的形式具有合法性,但内容不具有合法性,或者通过签订阴阳协议的方式逃避相关的审查来获得许可的,则要结合协议双方交易的真实性、是否经过双方合意等情况,考量各方是否具有可保护的合法权益,并审查根据其真实交易的协议是否符合基本的许可条件,而非一概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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