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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一是夫妻作为股东,其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夫妻公司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下面仅对第二种情况进行谈论。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二名及以上的股东)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补充责任,即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之所以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殊的规定,是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而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然从形式上不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但由于夫妻之间的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其从实质上而言,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类似。
司法实践中,已有部分案例,进行穿透式审判,认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应认定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夫妻双方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双方其他共有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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