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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约定按照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建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二)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不明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另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到底是“市场价格”、“执行政府定价”还是“定额价”?我不敢轻易下结论,因为这往往是最大的焦点即:“工程造价如何计算,工程款按什么标准结算”,它的认定需要实际项目情况、证据材料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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