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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121条新增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制度。
第一,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简言之,可采取单层治理结构。
第二,明确人数要求和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明确表决机制,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第
四,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同时,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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