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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4日,原告欲在被告农药店准备购买骠马牌精噁唑禾草灵,因该商品已售光,被告推荐原告购买某品牌农药。原告问能否适用在稻田,被告经营者丈夫李某称性质一样,原告购买4瓶农药并支付200元。
2022年7月25日,原告进行水稻田局部除草使用涉案农药三瓶,共喷洒60多亩地。喷洒后第二天水稻逐渐发黄枯死,事发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果。
2022年8月15日,原告对涉案水稻进行药害鉴定,鉴定结果为除草剂药害。原告水稻正常亩产量为1200斤,按市场价1.3斤计算60亩地损失为936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者赵某的丈夫李某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工作且被告作为农药销售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
在该时节原告购买农药被告应知道原告购买农药用于稻田除草,而涉案被告销售的农药明显不能用于水稻除草。被告方称其性质与原告之前购买农药一样,造成原告错误使用,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
而原告作为长期农业种植户,本身亦应具备相应的农药使用知识及技能。在涉案农药不能使用于水稻田除草的情况下,原告不遵守农药使用说明使用造成损失亦应承担过错责任。判决被告某农资经营部赔偿原告徐某损失20754元。
典型意义
涉农案件中作物遭受药害对农业生产影响巨大,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同时,农业生产人员在购买农药时不能只凭经验和习惯,要严格按照说明书的使用范围、使用对象、使用剂量及方法,对症对地对标使用相关农药。区分过错承担责任有利于农药销售者与使用者明确各自的注意义务,慎重对待农药说明,强化销售者的指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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