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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均规定了,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因此,在法律没有规定和当事人也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将发包人的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责任。对于发包人责任的表述应按照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条款的表述为宜。审判实践中对于构成表见代理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责任的认定也应比照处理。
具体还可以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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