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哪些情形可追加执行股东?

2024-01-25 14: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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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4、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7、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9、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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