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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十一条【清算法律适用】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要点解读:本条是关于清算法律适用的规定。法人清算还包括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受破产法调整,非属本条范围。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定,对法人清算有直接借鉴意义。就法人的清算程序而言,清算义务人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应程序,开展自行清算。自行清算不能的,再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此外,对非公司类法人的清算程序,有特别规定,还应按照这些规定处理,如《民法典》第95条关于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规定。
关联规定:《公司法解释二》(2020年修正)
第12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13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14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6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17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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