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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要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的规定。第1款规定清算期间法人仍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以保护债权人等的利益。第2款规定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是指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另需注意,《民法典》第95条规定的为公益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在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受到了限制,必须用于公益目的。法人的成立与终止决定了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存续期间。关于成立时间,营利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其成立日期。关于终止时间,按照本条第3款,清算结束完成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关联规定:《公司法解释二》(2020年修正)
第19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32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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