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十三条要点解读

2024-01-26 16: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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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七十三条【破产注销登记】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要点解读:破产清算,是指对于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需注意,破产清算一般是在全面掌握债务人财产和负债情况的基础上,对既有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理。依法完成破产清算并注销后终止,对未依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一般不能请求继续履行,特殊情形除外。

  关联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32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第34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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