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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而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可见此类诉讼的依据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合同约定,故不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等特别类型管辖原则,而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4条,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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