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2024-02-02 14:53:48

1019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民事活动纷繁复杂,合同交易类型多种多样,民法典只能将一些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发生并且规则较为成熟的合同类型在合同编中加以规定。合同编在第2分编典型合同中规定了19类典型合同。

  其他一些单行法律也针对某一合同类型作出专门规定,例如保险法专章规定了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订立、合同主体、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解除等作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规定;再如,旅游法专章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对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对保险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等这些相关单行法律作出专门规定的合同,可以直接适用这些专门规定。但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大量合同类型既在合同编中没有规定,也在其他相关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对这些非典型合同如何适用现有法律进行约束和指导,是十分重要的。

  合同编通则的规定是针对所有合同的共性规定。因此,非典型合同应当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合同编通则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所作的规定均适用于各类非典型合同。

  合同编第2分编规定的典型合同,虽然是对某类合同的专门性规定,但其他一些合同可能会与合同编规定的典型合同存在共同之处或者相近之处。例如,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非典型合同中也有许多有偿合同,这些有偿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由于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对有偿类合同的指引、示范作用较强,合同编第646条还对此专门作了规定,即“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样的道理,其他非典型合同也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本条对此予以明确。

  本条第2款还对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