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

2024-02-05 17: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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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一般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特殊性:

  一是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一般抵押权中,抵押权完全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而设立、转让和消灭。但是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主债权。在设立上,没有债权存在,不能设立一般抵押权;但最高额抵押权却往往为将来的债权而设,不需要依附于现成的债权。在转让上,一般抵押权要求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随之转让;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在消灭上,一般抵押权要求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是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还存在,部分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

  二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设立时具有不确定性。在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所担保的债权在设立时就是特定的,所担保的债权额是明确的;但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其所担保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一直到本法规定的确定债权额的事由出现时,其所担保的债权额才确定。

  三是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当事人必须约定抵押权人得以优先受偿的最高债权数额。当事人约定的享有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并非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债权额,因为实际债权额到底是多少,只有根据本法第423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后才清楚。当实际发生的债权额超过最高限额时,以最高限额为准实现抵押权,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实现抵押权。在一般抵押权中,当事人并不需要约定优先受偿的最高债权数额。

  以上三点是一般抵押权与最高额抵押权的主要区别。但是从性质上讲,最高额抵押权仍属于抵押权的一种,与一般抵押权具有许多共性。除本节规定的条文外,本法关于一般抵押权的许多规定都可以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为了避免内容重复,本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编第十七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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