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解除权的具体类型和特征

2024-02-21 16:15:08

1050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法学界、实务界以及立法部门公认,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双重属性。根据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协议推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既依法享有属于行政优益权内容的解除权,也依法享有属于合同当事人权利内容的单方解除权。

  《行政协议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根据行政法并参照适用民事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和现行民法典关于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权的规定,享有和行使行政协议解除权。因此,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协议解除权,并非仅指属于行政优益权的解除权,还包括行政法和民法规定以及协议约定的属于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单方解除权。行政机关的协议解除权,实际上首先可以分为优益性解除权和合同性解除权两大基本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