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

2024-02-22 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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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条释义】

  本条是有关公司营业执照的规定。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等营利法人,准许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沿用了2018年《公司法》第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第1款规定了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等营利法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公司的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的签发意味着公司既取得法人资格,又取得经营资格,公司可以持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有关的经营活动等。第2款规定了公

  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就经营范围而言,公司经营活动应在登记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超出登记经营范围的行为当然无效。第3款有关电子营业执照的规定为新增的规定,该内容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中有体现,体现了《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应信息化时代与无纸化趋势的要求,既给公司等市场主体提供了便利,又提高了自身的工作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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