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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离职时依法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发工资)为基数,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需要强调的是,部分高薪劳动者离职前的月均工资如果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也就是说,当劳动者离职时所获得全部补偿(含经济补偿等)总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地区为例,2022年6月27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了2021年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66513元/年。因此,劳动者离职的经济补偿基数上限封顶数为166513÷12×3=41628;个人所得税免征上限为166513×3=499539元,换言之如果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499539元,就不需要缴纳个税;超过499539元的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缴纳个税。
实践中,建议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时,事前先测算经济补偿的总额并与劳动者确认,然后核对确认免税额度。若无法确认或者统计数字可能发生变化,则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上注明“税前”,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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