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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债务加入,原债务人仍然要承担责任,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债务加入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是《民法典》第5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2条及第36条等相关规定。公司债务加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加入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时,应经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在公司债务加入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该公司需参照担保无效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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