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加入是否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024-02-29 15:49:54

1362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债务加入,原债务人仍然要承担责任,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债务加入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是《民法典》第5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2条及第36条等相关规定。公司债务加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加入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时,应经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在公司债务加入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该公司需参照担保无效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