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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谢于2009年入职某房产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因公司无故调岗等原因,小谢被迫离职。之后,小谢认为,她入职十几年来没有享受年休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该支付一笔费用作为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因此,小谢于2021年9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小谢对仲裁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房产公司支付其2009年至2021年共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至2019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至2019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若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应当及时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否则可能面临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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