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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但是很多时候因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而单位又消极应对,致使投诉无路,解救无法。
工伤保险是维护职工安全的“屏障”,根据我们法律规定,只要成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未签署劳动合同也能认定为工伤,比如通过工作证明,工资银行流水,入职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那么问题来了,职工因不清楚工伤认定的程序,导致错过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比比皆是,记住几个黄金期!
1、30日: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2、1年:如果用人单位超期不申请,受害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
3、15日:申请工伤后,行单位1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
4、60日:工伤受理后,自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结果。
那么问题来了,哪些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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