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2023-09-25 13: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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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为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网友咨询: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律师解答: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师补充: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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