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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在未受清偿时直接处分抵押物的,违反法定的抵押权实现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只有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处分抵押物以实现债权的行使。抵押物处分的方式一般是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并且抵押权人需要向有关当事人发出通知,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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