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有关彩礼如何返还的案件,在我国各大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返还彩礼的问题较为复杂,不能仅以结婚登记为分界点,也不能单纯地以法律明文规定一刀切。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应当审查当事人给付过程中是否收到威胁、胁迫,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民法典施行后,2021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上述司法解释中应予支持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仍做了完整一致的保留和延续,但对何为“生活困难”则未再进行规定。
对于何种情形应予认定为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主流观点大多采“绝对困难”说。如果给付彩礼行为仅导致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但仍可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则不宜认定为“生活困难”,此时给付人以“生活困难”为由诉请返还彩礼将难以得到法院裁判支持。而对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认定,一方面依靠当地社会生活的客观经济数据,一方面也较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需要法官在一定程度上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裁判。
(四)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及其他亲属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