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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权人孳息收取权的依据
关于质权的效力是否当然及于孳息,各国立法并不相同。质权有占有质权与收益质权之分:占有质权是指质权人仅占有质押财产而没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的质权;收益质权是指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占有并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的质权。本法对质权并未作如此的划分。较有共识的意见是,由于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因此由其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最为简便可行;同时,收取的孳息用于清偿债务,对于出质人也无损害。
根据本条的规定,质权人能否收取孳息有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
其二,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质权人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孳息的种类
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质押财产所产生的自然孳息是指质押财产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如根据合同产生的租金、利息。 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所有权,而是取得对孳息的质权,孳息成为质权的标的。如果孳息是金钱,质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如果孳息是物,可以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该孳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孳息的充抵顺序
依法收取的孳息首先应当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例如,以母牛作为质押财产的,如果母牛产幼畜,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那么质权人可以将幼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先充抵幼畜的接生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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