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4-05-14 14: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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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张某与顾某经朋友介绍相识,顾某为归还银行贷款向张某借款。张某从银行贷款40万元后借与顾某,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4000元,后顾某陆续支付了两年多的利息124000元。张某认为顾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故诉至吴中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某自银行贷款后再将该贷款转借与顾某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法院按照顾某已归还张某款项的时间和金额,按借款成立当时同期利率标准重新核算欠付本息,最终判决顾某返还张某27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3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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