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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者危险负担”理论源于日本的司法实践,是过失相抵原则在各类交通事故中的具体运用,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的注意义务的轻重,按交通参与人的危险性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优者负担原则”仅限于财产损害范畴(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害一般不应向非机动车一方求偿),但双方人身权益损害应受同等保护。
从法律评价的角度分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具有最高的价值位阶,且不同个体之间的生命权是平等的,不存在何者优先保护之分。即使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的立法设置中,因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采用“优者负担原则”,对非机动车一方予以倾斜保护,也仅限于财产损害的范畴,即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害不应向处于弱势一方的非机动车一方求偿,但当机动车一方发生人身损害,其与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是处于平等地位,无任何差距悬殊,双方的人身权益损害均应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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