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的认定?

2024-06-19 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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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霸凌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校园霸凌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主观敌意:霸凌方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意愿,比如用言语或行为故意挑衅对方。如果伤害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则不属于霸凌。

  - 力量不对等:霸凌方和受害方存在力量上的不对等,这种力量可能是身体层面的,如校外人员欺负学生、高年级学生欺负低年级学生等;也可能涉及心理、经济等层面,霸凌方由此获得了权力,对受害方施加影响。如果是力量对等的双方相互伤害,则不属于霸凌的范畴。

  - 持续性:霸凌行为不止一次发生,或者在未来有可能发生多次。这条标准强调的是霸凌行为并非一次性的攻击行为,受害方会担心在未来继续遭受对方的攻击。

  2024年5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生欺凌的规定,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以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有下列行为并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欺凌行为:

  - 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 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 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 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 逼迫他人自残、自虐;

  - 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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