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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时,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不允许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下,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按照本法规定,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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