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市场变化等内外因素,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当用人单位在作出调整岗位安排之后,劳动者不予配合,用人单位可否就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由此可见,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调岗调薪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需建立在必要、合理以及正当性的基础上。所谓必要性,即确实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合理性,即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对比原岗位跨度不大,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较之前基本保持不变,甚至提高;正当性,即调岗的目的是正当的。
二、在用人单位合法的作出调岗行为后,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作出调岗决定后,劳动者不予配合,可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